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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在公眾號發文《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和分類所得常見誤區》,其中指出個人通過網絡買賣虛擬貨幣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文章稱,《關于個人通過網絡買賣虛擬貨幣取得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8〕818 號)規定:個人通過網絡收購玩家的虛擬貨幣,加價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屬于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據悉,《批復》中還提到,個人銷售虛擬貨幣的財產原值為其收購網絡虛擬貨幣所支付的價款和相關稅費。對于個人不能提供有關財產原值憑證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財產原值。
文章還稱,還有一個誤區是個人取得的網絡紅包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一定條件下需要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 2019 年第 74 號)規定: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包括網絡紅包),以及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個人取得的禮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企業贈送的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禮品除外。